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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中卫市沙坡头区这个村22.64万平方米、956户居民的拆迁补偿方案来了!20日内签约的,一户奖励6万元!

居家中卫 2022-05-18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河镇水源地保护区大板村3-9队村民搬迁安置方案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滨河镇大板村3-9队村民进行搬迁安置。为切实做好3-9队村民的搬迁安置工作,结合滨河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安置部门:中卫市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二、搬迁安置实施单位: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镇人民政府
三、搬迁安置签约期限:2020年6月1日—8月1日,搬迁期限60天。
四、搬迁安置范围:滨河镇大板村水源地保护区搬迁范围位于迎水桥镇牛滩村2队以东、美利渠以南、机场大道以西、滨河大道以北。涉及农户956户、宅基地690个,建筑面积22.64万平方米。搬迁安置按村民小组进行,每个村民小组90%以上村民同意后可实施搬迁。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七)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六、被搬迁房屋面积及性质认定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作出搬迁安置决定前,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审计、财政部门依法对搬迁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宅基地和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违规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规认定情形。
1.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无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
3.无所在乡镇及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认定违法违章建筑的情形。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单位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未经批准在宅基地外、屋顶等自建建(构)筑物;
3.未经批准在承包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
4.在非法占有的国有、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
5.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公共绿地、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搬迁范围、方案公示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七、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由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搬迁安置由滨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被搬迁人依法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自印发选定评估机构文件之日起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搬迁部门组织被搬迁人投票确定;如投票形不成多数意见的,则采取抽签方式随机选定,或委托实施单位选择有资质的评估公司。由公证部门对选定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公证,并出具公证文书。
八、被搬迁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搬迁房屋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中卫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搬迁安置补偿方式及标准
采取产权置换方式安置。搬迁安置补偿总价包括房屋评估补偿、搬迁补助、困难补助等,具体标准如下:
(一)房屋评估补偿: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二)搬迁补助:为确保搬迁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在被搬迁人房屋评估价值基础上增加35%的补助;搬家费按照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
(三)困难补助:残疾人、享受低保的困难家庭在搬迁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经核实,残疾人每户给予5000元困难补助,享受低保的困难家庭每户给予3000元的困难补助。
十、政策性补助
为确保搬迁工作顺利进行,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制定搬迁补助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提前签约补助。签约期限为20日,搬迁安置补偿决定发布公示后,20日内签约的,奖励6万元/户(宅基地);20后签约的取消奖励
(二)提前搬迁补助。在签订《房屋产权置换安置协议》后5日内,完成搬迁并腾空交房的,奖励4万元/户(宅基地)
十一、安置方案
在滨河镇区域内宜居家园、西关一期、新墩村(西区)等项目存量房源中安置。对被搬迁房屋的价值(包括房屋评估补偿、搬迁补助、困难补助等)和用于产权置换房屋价值分别计算,再结清被搬迁房屋和用于产权置换房屋的差价。
(一)选择多层住房安置的,安置住房均价1880元/平方米,楼层价格调整系数一层为零,二层上浮10%,三层上浮12%,四层上浮8%,五层下浮9%,六层下浮21%。实际置换面积不得超过应置换面积的20%。其中:超出应置换面积5%以内的,由被搬迁人在实际安置楼层对应价格的基础上增加200元/平方米补交购房价款;超出应置换面积6—10%的,由被搬迁人在实际安置楼层对应价格的基础上增加400元/平方米补交购房价款;超出应置换面积11—20%的,由被搬迁人在实际安置楼层对应价格的基础上增加600元/平方米补交购房价款。
(二)选择小高层住房安置的,安置住房起价2060元/平方米,一层、顶层为安置价;一层以上每层增加20元/平方米。实际置换面积不得超过应置换面积的20%。其中:超出应置换面积5%以内的,由被搬迁人在实际所选安置楼层对应价格的基础上按200元/平方米补交购房价款;超出应置换面积6%—10%的,由被搬迁人在实际所选安置楼层对应价格的基础上,按400元/平方米补交购房价款;超出应置换面积11%—20%的,由被搬迁人在实际所选安置楼层对应价格的基础上,按600元/平方米补交购房价款。
(三)凡搬迁安置2套及以上房屋的,必须选择一套多层顶层。
十二、搬迁安置有关事项的处理
(一)滨河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被搬迁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搬迁安置协议》,按顺序号依次选择住房。
(二)被搬迁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在本项目《搬迁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搬迁人(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搬迁安置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搬迁安置工作经费按搬迁房屋评估总价的1%核定。评估费用按搬迁房屋评估总价的4‰核定;建筑垃圾清运费按10元/平方米核定;测量费按1.5元/平方米核定。
(四)搬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的,搬迁安置部门按照双方协议对被搬迁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抵押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十三、具体要求
(一)搬迁安置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搬迁安置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二)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滨河镇人民政府报请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做出搬迁补偿决定。
(三)本搬迁补偿方案仅适用于沙坡头区滨河镇大板村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搬迁安置与补偿。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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